法学院文件
法学院字[2006]003号 签发人:俞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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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法学院第三轮岗位设置及聘任方案》的通知
《法学院第三轮岗位设置及聘任方案》已经2006年2月22日院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1.《法学院第三轮岗位设置及聘任方案》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岗位 设置 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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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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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室
2006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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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第三轮岗位设置及聘任方案
为了加强学院的教学科研建设,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遵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以及强调学科团队建设、强化考核与评估等原则,突出学院的发展重点,落实责任,根据《宁波大学第三轮教学科研教辅岗位设置及聘任办法》及其《考核办法》、《宁波大学第三轮职员岗位设置及聘任办法》,结合《法学院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设置办法》的规定和学院的具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岗位的类别、层次和级别
1.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公共基础课教学、教辅、职员等四类。
2.教学科研岗位分一级到九级,其中一级到四级为校聘岗位,五级到九级为院聘岗位。
3.公共基础课教学类岗位最高为二级。
4.教辅类岗位最高为三级。
5.职员类岗位分三级到九级。
二、岗位设置
(一)校聘岗位设置
1.校聘岗位的设置办法
按照学校规定,根据各学院所承担的学科建设、教学建设、学科基地等重要任务,教学科研类一、二级岗位分“设定岗位”和“非设定岗位”两类。三级岗位均为设定岗位。其中,设定岗位与学校交予学院应完成的重要建设任务直接挂钩,具体数量由学校分配至各个学院;非设定岗位由学校统一控制,面向各学院的骨干教师。四级岗位按学院教学科研教辅人员的一定比例设置到学院。
公共基础课教学类二、三级岗位和教辅类三级岗位为非设定岗位。
职员类岗位按学校规定执行。学院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的岗位按学校制定的有关处级、副处级岗位设置方案及基本职责的规定执行。
2.校聘设定岗位的设置数量
根据学校对法学院教学科研重点建设的赋分,法学院教学科研类校聘一、二、三级设定岗位数共12个。其中,一级1个,二级岗位4个,三级岗位7个。四级岗位数量,等校聘一、二级岗位公布确定后,根据学校规定计算。
教学科研类校聘岗位设置以及职责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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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岗位名称 |
岗位级别 |
岗位数量 |
主要职责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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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民商法重点学科负责人。 校民商经济法优势特色后备学科负责人。 省法学重点专业负责人。 民商法硕士点负责人。 民商法研究所所长。 |
不定级别 |
不占岗位数 |
领导省级重点学科、校优势特色后备学科建设;领导民商法硕士点建设;领导民商法博士点、法律硕士点和法学一级硕士点申报与建设;领导省级重点专业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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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民商法重点学科负责执行人。 省法学重点专业负责执行人。 法学系主任。 |
三级以上 |
兼职 |
负责执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负责执行民商法博士点、法律硕士点和法学一级硕士点申报与建设;负责执行省级重点专业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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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民商法重点学科方向负责人。校民商经济法优势特色后备学科方向负责人。 经济法硕士点负责人。 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
三级以上 |
1 |
负责省民商法重点学科、校民商经济法优势特色后备学科方向建设。 负责经济法硕士点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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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民商法重点学科方向负责人。校民商经济法优势特色后备学科方向负责人。 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
三级以上 |
1 |
负责省民商法重点学科、校民商经济法优势特色后备学科方向建设。 负责国际法硕士点申报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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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民商法重点学科方向负责人。校民商经济法优势特色后备学科方向负责人。 民商法研究所执行所长。 |
三级以上 |
1 |
负责省民商法重点学科、校民商经济法优势特色后备学科方向建设。负责协助民商法博士点、法律硕士点和法学一级硕士点申报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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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 公共管理系主任。 |
三级以上 |
1 |
负责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硕士点申报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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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点负责人。 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 |
三级以上 |
1 |
负责市马列重点学科方向建设。负责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点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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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点负责人。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所所长。 |
三级以上 |
1 |
负责执行市马列重点学科建设。负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点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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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硕士点负责人。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所长。 |
三级以上 |
1 |
负责市马列重点学科方向建设。负责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硕士点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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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宪政与法治研究所所长。 |
三级以上 |
1 |
负责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点申报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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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刑事法研究所所长。 |
外聘教授 |
1 |
负责刑法学硕士点申报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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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政治学研究所所长。 政治学系主任。 |
三级以上 |
1 |
负责政治学理论硕士点申报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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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 |
三级以上 |
1 |
负责社会学硕士点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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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马克思主义理论重点学科负责人 |
三级以上 |
兼职 |
负责市马克思主义理论重点学科建设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硕士点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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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主任 |
三级以上 |
兼职 |
负责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和课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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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副主任 |
四级以上 |
兼职 |
协助主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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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共管理研究所副所长。 公共管理系副主任。 |
四级以上 |
1 |
协助所长、主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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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副所长。 |
四级以上 |
1 |
协助所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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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所副所长。 |
四级以上 |
1 |
协助所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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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所副所长。 |
四级以上 |
1 |
协助所长工作 |
|
21 |
民商法研究所副所长。 法学系副主任。 |
四级以上 |
1 |
协助所长、主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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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 |
四级以上 |
1 |
协助所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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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 |
四级以上 |
1 |
协助所长工作 |
|
24 |
刑事法研究所副所长。 |
四级以上 |
1 |
协助所长工作 |
|
25 |
宪政与法治研究所副所长。 |
四级以上 |
1 |
协助所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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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省民商法重点学科主要骨干。 |
四级及以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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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省法学重点专业主要骨干。 |
四级及以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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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校聘非设定岗位的设置
由于设定岗位都与学院重点建设任务挂构,因此,学院鼓励未承担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和硕士点建设任务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竞聘学校的非设定岗位(教学科研类一、二级岗位和公共基础课教学类二、三级岗位)。
(二)院聘岗位设置
1.院聘教学科研、教辅类岗位设置
院聘教学科研、教辅类岗位的数量和聘任按学校规定执行。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院聘教辅类岗位数量如下:五级1个(中心实验室主任),七级1个(资料员)。学院设置院聘各级教学科研类岗位数量,等校聘岗位公布确定后,根据学校规定计算。
2.院聘职员岗位设置
院聘职员岗位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法学院的中级、初级管理岗位控制数共12个。其中,行政职员8个,辅导员4个。
根据学院实际,学院职员岗位设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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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岗位名称 |
岗位级别 |
岗位数量 |
主要职责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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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院办公室主任(协理) |
管理六级 (享受五级待遇) |
1 |
全面主持院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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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秘书 |
管理七级 |
1 |
协助办公室主任工作,兼人事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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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方服务与对外合作部主任(协理) |
管理六级 |
1 |
成人教育、服务地方和对外合作等个方面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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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科研与研究生秘书 (享受协理待遇) |
管理七级 (享受六级待遇) |
1 |
科研管理和研究生管理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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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学秘书(教务办主任) |
管理五级 |
1 |
全面主持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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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学秘书(教务办副主任,协理) |
管理六级 |
1 |
协助教务办主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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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学秘书3 |
管理七级 |
1 |
教学管理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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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教学秘书4 |
管理七级 |
1 |
教学管理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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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辅导员(学工办主任) |
管理五级 |
1 |
全面主持学生管理与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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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辅导员(学工办副主任) |
管理七级 |
1 |
学生管理与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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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