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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院教学管理规定 | ||
| (2008年9月制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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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文件 法学院政字[2008]4号 关于颁布《法学院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已经于2008年4月30日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法学院教学管理规定》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学 管理 规定 抄送: 院长办公室 2008年4月30日印发 附件: 法学院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的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纪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教师都应当服从学院的各项教学工作安排,遵守《宁波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及时地圆满地完成上课、监考、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论文写作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任务。不得无故拒绝监考、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论文写作等工作安排。 第二章 教学规范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当在课程开课之前完成制定教学日历、教学大纲(包括实验大纲)、备课等各项上课准备工作。新任教师和开课之前临时安排上课任务的教师,应当在该学期的第二周之前完成教学日历和教学大纲的制定,第九周之前全部完成备课工作。院教学委员会可以随时检查或抽查任课教师的教案,了解教师的备课情况。教学日历和教学大纲应当在该学期的第二周之前交到院教务办公室。 第四条 教师上课要根据经学院审定的教学日历规定的教学进度和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进行,原则上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教学日历规定的教学进度,不得随意背离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师发现原定教学大纲有较大不当,可以提出对教学大纲的修订意见,经系主任审核和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每位教师每学期应当向其他教师听课2次,其中1次必须在第九周之前完成。听课时应填写听课单,并及时交到院教务办公室。 第六条 每门课程平时布置作业(包括写读书报告、读后感、小论文、模拟教学、测试等)一般不应该少于2次,学分1—2学分的课程可以布置作业1次。作业应当批改。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当高度重视维持教学秩序,不得缺课和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生病、有重要会议以及突发事项等原因要求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应当在2日前(生病、突发事项等例外)填写校、院调课/停课申请表,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病历、会议通知等),(调课申请者还需要与拟在同时间、同地点对同班级上课的教师即被动调课者对相互调课的各项事宜协商妥当),报院教务办公室并由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所有的停课(学校规定的放假除外)都应当在停课事由结束后的3周内由任课教师安排时间、地点自行补回。补课的授课方式应当与原来计划的授课方式完全相同,不得以自学、做作业或写论文等方式代替。补课后即时填写补课登记表并交院教务办公室。提前上课的手续照此办理。经批准的停课、调课(指主动要求的调课)或请人代课次数的总和,每门课一般以二次为限。 第九条 教师不得让没有任课教师资格的人单独授课。作为助教的研究生可以在课外时间辅导学生学习,主持实验和模拟教学,批改作业,并可以在主讲教师亲临现场并指导的情况下,辅助讲授课程的部分内容。作为助教的研究生和其他没有任课教师资格的人可以向学院申请试讲,经专家评议合格,教学副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取得任课教师资格后,可以单独授课。 第十条 学分数有小数的课程的上课时间以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在实际授课时间达到后,可以停课让学生自学待考。 第十一条 在课堂授课时间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安排学生自学、讨论、写论文、看录像等活动而不亲临现场。教师无讲解活动的看录像教学应安排于课余时间,不得占用课堂教学课时。的确需要占用课堂教学时间的,需经教学副院长批准,但每门课以4课时为限。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有自主学习学分的课程的教学按照教务处规定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上课不得迟到,下课不得提前,不要在两节课之间连续上课,不要拖堂。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上课之前应当关闭手机,上课时不得抽烟、接电话以及从事其它与上课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考卷应当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出完,并及时交到院教务办公室。试题应当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不得局限于某一本教科书。不得划定复习范围和考试重点,不得泄露试题。考卷以及其它考核方式的覆盖面应当有一定的广度,题量与考试时间相适应,并有一定的难度,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学生对该门课程的掌握程度,反映学生的能力和水平,考试成绩要呈正态分布,成绩的“优秀”率、“优良”率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标准(成绩“优秀”率不高于20%、“优秀”和“良好”的总和不高于50%)。 第十六条 考查课的考查应当在第17周的最后一次课时随堂进行,一般不得提前。特殊情况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可以在第16周的最后一次课时随堂进行。学院也可以组织课程进行统一考查。由学院组织进行统一考查的课程,有关教师应当听从院教务办公室的安排,做好统一出卷、监考、改卷、登录成绩等工作。 第十七条 每位教师都应当参加监考。教师应当在第18周之前主动向教务办公室了解自己的监考任务。不得无故缺席监考,不得擅自请人代替监考,考前45分钟不得要求变更监考教师。监考期间要认真监考,不得迟到、中途离开考场、看书、打瞌睡、与人交谈、听音乐、背对考场看窗外、抽烟、手机发出声响、接电话等,要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监考制度和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当及时改卷,并填写教学档案。学生成绩单、考卷、课程教学档案等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4日内交到院教务办公室。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当严肃、认真、准确、公正地批改考卷,确定学生的学习成绩。给分、加分、扣分、综合评定成绩都要有依据(期末考卷、期中考卷、论文、作业、平时回答问题的记录、考勤记录等),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送人情分,不得无故加分,不得随意给“印象分”,不得随意把“不及格”的成绩“照顾”为“及格”,试卷卷面分数不得随意涂改。教职工不得向其他教师打招呼,要求对某个学生加分或予以特殊“关照”。 第三章 教学违规及其罚则 第二十条 教师违反上述教学规范的行为是院内教学违规。院内教学违规分为一般教学违规、严重教学违规和特别严重教学违规。 第二十一条 一般教学违规由院长在院教师会议上进行点名批评,每次扣发津贴或奖金200元,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扣5分。 严重教学违规以及被学校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的,由学院给予院内书面通报批评,每次扣发津贴和奖金500元,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扣10分。 特别严重教学违规以及被学校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的,由学院给予院内书面通报批评,每次扣发津贴和奖金1500元,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扣20分。 被学校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的,每次扣发津贴和奖金5000元,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 同时属于校定教学事故的,报学校给予批评、处分和处罚。 未构成教学违规但属于教学不规范的行为,每起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扣2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教学违规。 1.上课或监考迟到、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监考迟到时间以考前20分钟起算。提前下课包括两节课间未休息而提前下课者。因学校班车误点原因而迟到的除外。 2.不能按时完成和上交教学日历、教学大纲、课程教学档案等教学文件,或者不能按时完成作业批改、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等教学工作任务,推迟的时间超过4周。 3.上课或监考时抽烟或接电话。 4.监考不认真,有中途离开考场、看书、打瞌睡、与人交谈、听音乐、背对考场看窗外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或有违反学校规定的监考制度和考试纪律的行为,或被教务处以口头形式提出批评或要求学院给予批评。 5.未经教学副院长许可并办理调课、停课手续,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或者让没有任课教师资格的人单独授课。 6.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或确定考试重点。 7. 试卷题量不足,以致有1/2的考生提前1/3的时间交卷。 8.试卷命题存在轻微不规范或者试卷批改、成绩登陆差错率在5%以上。 9.考核要求不严格,以致学生成绩的优秀率或优良率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高标准的5%。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教学违规。 1. 上课或监考迟到、提前下课5分钟-10分钟。监考迟到时间以考前20分钟起算。提前下课包括两节课间未休息而提前下课者。因学校班车误点原因而迟到的除外。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院的监考、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毕业论文写作等工作安排,或者在接受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任务后擅自决定不进行实地指导。 3.未经学院同意,擅自舍弃经学院审定的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1/3以上。 4.缺课或缺席监考。考试前20分钟未到达考场而且无法到达考场,或者考前45分钟以内提出更换监考教师要求。 5.未经批准,在课堂授课时间任课教师不亲临现场而擅自安排学生自学、讨论、写论文、看录像等活动。 6.到第16周,仍然有2课时的课应该补而未补。 7.任课教师改卷时弄虚作假、送人情分、无故加分、随意给“印象分”、随意把“不及格”的成绩“照顾”为“及格”。教职工向其他教师打招呼,要求对某个学生加分或予以特殊“关照”。 8.监考、上课不认真,被教务处以简报形式提出批评或给予通报批评。 9.试卷题目与一年内已公开的考卷题目有1/2以上相同。 10.一门课程未布置并批改平时作业或进行期中考试。 11.试卷命题严重不符合要求或者差错在两处(包括两处)以上的,或者试卷批改、成绩登陆差错率在10%以上。 12.在学校组织的听课、日常教学检查、毕业论文检查中被发现有不符合学校规定的行为,给学院带来不良影响的。 13.被学校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特别严重教学违规。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院的上课工作安排。 2.一学期内,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和缺课达到6课时。 3.学期结束时,未补课的课时达到6课时。 4.一门课程的试卷有1/10以上未批改或者每张试卷有1/10以上内容未批改而给学生成绩。 5.试卷题目与一年内已公开的考卷题目完全相同。 6.给学生划定重点复习题目,而且最后试卷中的题目与重点复习题目有2/3以上相同。 7.泄露试题。 8.被学校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或一级教学事故。 7.试卷命题严重不符合要求、差错在两处(包括两处)以上的,或者试卷批改、成绩登陆差错率在20%以上。 8.在学校组织的听课、日常教学检查、毕业论文检查中被发现有不符合学校规定的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在全校通报,给学院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教学不规范。 1.上课或监考时手机发出明显的声响。 2.试卷改错或学生的成绩登记、输入错误,导致需要向教务处要求更改学生成绩,但未被认定为教学违规或教学事故的,按错误的人次计算教学不规范次数。 3.其他被教学副院长认定的教学不规范的行为。 对教学不规范的教师,学院给予院内口头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事项均由教务办公室列表登记,并不定时地加以公布。院教学委员会在核实这些登记材料的基础上,认定是否构成教学违规以及教学违规等级,依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由院长签署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双休日”双学位班的教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2000年9月通过的《法学院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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