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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院毕业论文指导工作规则 | ||
| (2000年12月制订,2002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6年11月第二次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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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院各专业毕业论文指导工作,明确教师和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环节各自的责任,提高毕业论文教学环节工作的质量,根据《宁波大学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是大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以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来对待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及时、圆满地完成毕业论文指导的教学任务。 二、在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指导教师应该完成以下工作事项: 1.按学院规定的总体时间进度安排确定每个学生具体的写作进度计划,并督促学生及时地完成毕业论文写作的选题、开题报告、撰写文献综述、实地调研、上交论文初稿、上交论文终稿、答辩等各个阶段的学习任务。学生逾期15日尚不能完成某一个阶段的学习任务,应当及时向系主任和院教务办报告。 2.在论文选题之前,与学生进行一次面谈,共同商定论文题目。选题要在紧扣本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选择与教学、科研实际结合的课题,尽可能多地反映社会、经济、文化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学术性。同时,选题要考虑题目的难易度、题目的大小,题目的广度、深度要适中,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鼓励学生选择与教师科研相结合的论题或者是实习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教师应向学生指明本课题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大体上可从哪几个方面去研究和论述,研究和论述的具体要求。表述内容要明确、具体,要具有引导性、启发性。 3.在选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当填写并向学生下达任务书,制定详细的毕业论文指导工作方案。任务书所推荐的文献是指导教师规定学生必须阅读的重要文献。教师应熟悉与课题相关的重要文献资料,包括中文和外文两种。教师推荐的参考文献在5篇左右,其中含外文文献至少2篇。教师在填写好任务书以后,应交系主任审核签字后,及时下发给学生,以便学生尽快进入资料搜集和开题报告撰写工作。 4.指导学生作开题报告、撰写文献综述、组织调研和论文写作等各项工作。提示国内外最基本的研究动态,提供资料搜集办法与途径。要着重启发引导,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对每个学生的指导,每周一般不少于1次,并要有指导记录。 5.论文选题属于实务型、应用型的,应当指导学生到实际工作部门和单位进行实地调研,搜集第一手资料,并指导学生关于调研报告的写作。 6.在论文定稿之前,至少全面地审阅论文三次以上,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7.认真评阅学生的毕业论文,并撰写不少于200字的评语。 8.指导教师因公事或生病请假,应及时安排好指导工作。请假1周以内者,由系主任批准,1周以上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超过4周则应及时调整指导教师。 三、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下列事项负责: 1.论文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的正确性; 2.论文题目与正文论证的主要目标之间的一致性; 3.论文基本结构、层次的合理性; 4.论文基本规格的正确性; 5.论文作者写作态度的真实可靠性,指导教师必须防止个别作者可能出现的抄袭、剽窃、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的行为。 四、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事项均由学生自己负责。指导教师不得越俎代庖为学生作具体的论文写作事宜。 五、指导教师可以结合自己的科研项目研究对学生进行毕业论文指导。有学生参与的研究项目在研究报告中应当提及学生对项目研究所作的实际贡献。如果学生对研究项目所作的贡献较大,则应当把学生增补为课题组成员,在发表相关文章时应当署上学生的姓名。在发表学生毕业论文时,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二作者。禁止把学生的研究成果据为己有。 六、学生提交答辩的毕业论文应该有其指导教师出具的“建议提交第一轮答辩”或“建议提交第二轮答辩”的意见。指导教师也可以作出“不同意提交答辩”的意见。指导教师应当为自己指导的毕业论文出具能否提交答辩的意见。对指导教师作出“不同意提交答辩”意见不服的,学生可以直接向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申请答辩。 七、指导教师作出“建议提交第一轮答辩”意见的毕业论文在第一次答辩中未能获得通过,该篇论文指导工作量减半计算。指导教师作出“建议提交第二轮答辩”意见的毕业论文,应说明不能进入第一轮答辩的具体理由;如果非因学生本人的过错导致第二次答辩未能获得通过的,该篇论文指导工作量不予计算。指导教师拒绝为自己指导的毕业论文出具能否提交答辩的意见的,不计算该篇毕业论文指导的工作量。 八、如果毕业论文在第二次答辩中未能获得通过是基于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原因,则扣除其指导教师该学期全部毕业论文教学工作量。 九、被院答辩委员会评定为成绩优秀的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量按1.5倍计算;在有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量按5倍计算(事后补发,但需要向学院提交相应的刊物一本)。 十、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院教学委员会。 十一、本规则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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