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生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基本规程
200012月制订,200611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各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环节的管理,提高我院学生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的质量,根据《宁波大学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办法》(宁大政[2002]04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浙教高教〔2004〕137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毕业论文写作基本规程

第二条毕业论文写作定于第七学期开始,第八学期的第15周之前结束。具体进度安排由院毕业论文工作小组规定。

第三条学生应当按照院毕业论文工作小组规定的写作进度计划,及时完成毕业论文写作的选题、撰写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上交论文初稿、上交论文终稿、答辩等各个阶段的学习任务。逾期15日未完成某一个阶段的学习任务者,论文成绩下降一个等级。不按时上交论文终稿者,不得参加第一轮论文答辩,直接进入第二轮答辩。

第四条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因事、因病请假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到院教务办公室备案。如果学院抽查到学生不在学院而且也没有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旷课、请假时间超过全过程1/3的,取消答辩资格。

第五条毕业论文的初始选题由学生自定。院毕业论文工作小组将组织各系公布一定数量的毕业论文题目供学生参考。学生可从中选择,也可自拟题目。选题时应当考虑论题的新颖性、现实性、价值性,并考虑自己的特长和毕业去向等因素。学生毕业论文题目不得重复,做到一人一题。毕业论文选题应当与毕业实习时从事的实务相结合,充分利用毕业实习过程中搜集的实证资料和其它资料。

第六条学院倡导和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研究并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学院汇总教师科研项目的名单,对毕业班学生公布。希望参与教师科研项目进行毕业论文写作的学生应当填写《法学院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研究申请书》交院教务办公室。院教务办统一将申请书交给相应的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从所有申请人中选择适当的申请人作为其课题的参与研究者。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研究的申请书一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同意,则视同为双方的协议书。

第七条学生确定初始选题后由各班班长或学习委员汇总交各系主任,同时上交学生自己选择的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名单(2名)。各系在综合考虑学生意愿、教师特长与在研项目、教师论文指导工作量的基础上确定每个学生的指导教师,并予以公布。指导教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指导教师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系主任认为理由恰当的,可以对指导教师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指导教师确定后,学生应当主动与指导教师商讨并确定最后的选题。各班班长或学习委员应汇总学生的最终选题、相应指导教师名单并以电子文本的形式交给学院教务办。

选题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进行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的写作。开题报告未通过学院组织的开题论证的,学生不得开始论文写作。

第九条学生每次找到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写作,指导教师都要如实填写毕业论文指导卡,记载指导时间、地点、主要指导内容,并签名。

第十条毕业论文写作前期,学生应该请指导教师确定主要参考书目,提示国内最基本的研究动态,提供资料搜集办法与途径,到各地的图书馆、资料室等场所或者利用互联网等途径搜集文献资料和其它资料,撰写文献综述并翻译外文文献2篇。

文献综述的写作应该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文献综述要围绕论文主题对文献的各种观点作比较分析,逻辑合理,并按文献与毕业论文主题的关系由远而近进行综述。也可以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字数不少于2000字,参考文献不少于10本,其中,外文资料2本。

翻译的外文文献应主要选自学术期刊、学术会议的文章、有关著作及其他相关材料,应与毕业论文主题相关,并作为外文参考文献列入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每篇译文首页用脚注形式注明原文作者及出处,中文译文后应附外文原文。外文文献的外文字符不少于10000字,翻译成中文不少于2000字。

第十一条毕业论文写作前期,论文选题属于实务型、应用型的,学生应当到实地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第一手资料和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毕业论文写作的中后期,学生应当集中精力认真撰写论文。写作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向指导教师提出。论文的初稿、二稿和终稿都要请指导教师审阅,并在初稿、二稿上写出指导意见。对指导教师的指导意见,学生应当听从。学生如果认为指导教师的指导意见不当,可以坚持自己的观点继续写作论文,并及时报告院教务办。

第二章毕业论文答辩基本规程

第十三条学生提交答辩的毕业论文应该有其指导教师出具的“建议提交第一轮答辩”或“建议提交第二轮答辩”的意见。对指导教师作出“不同意提交答辩”意见不服的,学生可以直接向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申请答辩。

第十四条院毕业论文工作小组对指导教师建议提交第一轮答辩的论文进行初步审查。凡不符合论文基本规范要求,或有错别字,或有明显语病的论文将取消第一轮答辩资格,直接进入第二轮答辩。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答辩实行二轮答辩制。第一轮答辩由各答辩组主持,各组答辩成绩(包括毕业论文成绩)的最低10%为不及格。成绩不及格者需对论文作重大修改,修改后进行第二轮答辩。第二轮答辩由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主持。第一轮答辩不及格的学生在第二轮答辩时的毕业论文成绩最高为及格。经过第二轮答辩,由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确定成绩不及格的人员。每年的不及格人数一般为参加答辩学生总人数的1—3%。

第十六条对于第一轮答辩成绩在前20%的拟申请优秀的学生也要进行二轮答辩,并在二轮答辩后评定15%左右的优秀论文。拟申请优秀的学生应当向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1)申请人为写此文作了哪些特别努力(长期思考、实地调查等);(2)同类论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如何;(3)论文选题与基本论点有哪些新颖独到之处,有何学术价值与实践价值;(4)论证办法有何特色,论证力度如何;(5)资料占有情况如何,什么资料具有特别价值。

第十七条毕业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第一,学生脱稿介绍论文,时间不超过5分钟。介绍的主要内容为:(1)论文提要及写作过程;(2)论文的新颖性和独创性;(3)运用资料的来源,有无第一手实证调研资料。学生可以准备书面介绍提纲,必要时也以PPT演示文稿为介绍提纲。

第二,答辩组成员提问,所提问题必须是紧密围绕毕业论文主题的。学生及时记录所问问题。

第三,学生就所提问题进行直接答辩。经答辩组同意,学生也可以外出稍作准备后再回答问题。对老师提出的问题学生必须回答。

第四,由答辩组合议作出论文及其答辩成绩的建议,并以书目形式指出该论文以及其它材料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地方。

第五,由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决定论文及其答辩的成绩。

第六,第二轮答辩的程序与前述步骤基本相同。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学生论文通过答辩,综合成绩合格的,应当根据答辩组或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及时修改论文以及其它材料,经答辩组组长或者指导教师审阅无误后装订为正式文本,交给院教务办公室毕业论文2册,过程材料1册,软盘1张。

第十九条最后成绩被确定为优秀并被答辩委员会推荐的毕业论文,其作者应该根据学校规定的格式提交一份2-3千字的论文摘要稿(包括:题目、院别、作者、指导老师、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等内容)及软盘,交院教务办公室。

第二十条凡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者,可选择延长学业或结业。如结业可于结业后3个月至1年内回校重做论文,给予一次答辩机会。经答辩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答辩不合格,或者逾期不来申请答辩的,不给答辩机会。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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