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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院关于教学方法和课程考核方法改革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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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启发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造性能力,提高教学质量,规定如下。 一、任课教师要充分认识改革教学方法和课程考核方法对提高教学质量的意义与必要性,努力掌握所任课程有关的理论、知识和最新研究成果,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探索启发式教学和素质教育的思路和途径。本次教学改革的目标是:摈弃“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摈弃一本教材讲到底的照本宣科模式,摈弃促使学生死记硬背的考核办法,确立新的教学方法和课程考核方法。 二、开展提问式和讨论式教学。任课教师应当从一讲到底的模式下解脱出来,把一部分时间留给学生,让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任课教师应当有一半的课时至少有1次教师提问和1次学生回答问题,每门课程的课堂讨论不少于4课时。要鼓励学生主动发问、质疑和主动回答问题。 三、鼓励、引导和鞭策学生自学,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行优秀学生自由听课制度,各班级学习成绩前10%的学生(根据上一学期的积点分确定)经院批准可以在上由本院开设的专业课时自由选择听课或自学,但不允许从事听课或自学以外的活动。教师要减少对教科书的依赖,但要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要增加指定参考书的数量和范围,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都应当给学生指定不少于10本的参考书和不少于20篇的论文,要求学生阅读并写出不少于2篇的读书笔记、小论文、研究综述或调研报告。任课教师应当认真阅读学生的读书笔记、小论文、研究综述或调研报告,并发现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严格防止在写小论文时可能出现的抄袭、剽窃问题。 四、推行辩论式教学、案例教学、实验教学和模拟式教学,提倡诊所教学和实践性教学。实务性强的每门课程应当安排不少于1次辩论式教学或案例教学(不是举例教学)。《民事诉讼法》课程、《刑事诉讼法》课程以及《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课程应当组织1次模拟法庭式教学。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实务性强的课程可以组织学生去实务部门参观、学习,请实务部门的专家在当地给学生上课或者来学校给学生作讲座。 五、建立教师定期答疑制度。任课教师每2周应当安排不少于一个单元的时间(一个上午、下午或晚上)用于与学生交流,指导学生学习,解答学生的疑问。教师答疑的时间应当安排在学生无课的时间。教师答疑的时间、地点由各系统一规划,并到教务办公室登记,再向学生公布。经公布的答疑安排视同于上课安排,教师不得擅自缺席、迟到和早退。教师答疑应当制作答疑记录。 六、设立教授论坛。每个学期每位教授、副教授都应当向全校学生作1场学术讲座。讲座题目自拟,到教务办公室登记。教务办公室在联系讲座场地和确定时间后向全校学生公布。讲座的内容必须反映最前沿的学术动态。开展讲座的教授按实际时间的2倍计算课时工作量,副教授按1.5倍计算课时工作量。 七、建立以“改教分离”为核心的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制度。课程考核由基本技能考核和综合考核两部分构成。基本技能考核和综合考核占学生成绩的比例为3:7,有较多实验课时的课程(如《法医学》、《刑事侦查学》、《思想道德修养》、《中学政治教程教法》等)的成绩比例另行确定。 八、基本技能考核即平时成绩测定,重在考核学生的动手、动口、动笔能力,检验学生的个性与特长,由任课教师主持和负责。主要根据学生质疑和发问的积极程度,主动回答问题的准确程度,上交读书笔记、小论文、研究综述和调研报告的质量,参加辩论式教学、案例教学、实验教学、模拟教学、诊所教学和实践性教学和听讲座的积极程度以及期中考核成绩来确定。基本技能考核应当有根有据,有考核的题目和成绩评定记录,不得仅凭学生的出勤率而给成绩。学生的基本技能考核成绩应当遵循校院关于成绩优良率控制的规定,任课教师应当在综合考核开始之前将基本技能考核成绩送院教务办公室。 九、综合考核在学期期末进行,重在考核学生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综合素质,由课程群考核小组主持与负责。课程群考核小组(比如民法学课程群考核小组、理论法学课程群考核小组、德育课程考核小组等)由性质接近课程的任课教师共同组成,承担该课程群内全部课程(包括考试课和考查课)的综合考核工作,实行统一命题(或使用试卷库、试题库)、集中改卷的工作办法。 十、考试课与考查课的综合考核方式按学校的要求进行,即考试课以试卷闭卷,考查课的考核可以闭卷、开卷、口试、写论文、研究综述、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查课的考核方式由课程考核小组组长在征求考核小组成员意见后决定,必要时系主任或分管副院长可以直接决定某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应用性强的课程不得以写论文的方式进行考核。考试课和用试卷方式考核的考查课的试卷要完全封闭,试题规范化,逐步建立试卷库和试题库。 十一、课程考核要体现加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的目的。考核的内容应以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基准,与改革后的教学方式相适应,不得局限于课堂笔记和教科书的范围。试题要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要求相接轨,要注重考核学生的领悟能力和创新能力,要有充分的灵活性,不要求有标准答案。试题的难度要适当,能够使学生成绩呈正态分布。 十二、学院对教学改革将提供多方面的支持。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可以根据1名专业课学生1学分不超过1元钱的标准(公共课学生减半),胶印或复印少量的法规、案例、模拟试卷或其它教学资料用于课堂讨论、辩论或模拟教学。胶印或复印教学资料到教务办公室登记,由教学秘书审核,仅仅用于教师个人的教学资料、超出经费标准胶印或复印教学资料由分管副院长审批。胶印或复印教学资料的经费以学期结算,不能移作下一个学期使用。 十三、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由院教学委员会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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