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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院教师任课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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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配合教师岗位制度的实施,规范我院教师的任课秩序,保证教学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实行教师竞课制度。一切课程向全院教师开放,并在一定程度上向全校教师开放。本院以及本校的所有教师都可以自由地、平等地参与任课竞争,凭自己的能力和水平成为某门课程的任课教师。 第二条 院教务办公室在每个学期初公布下学期本院将开设和承担的课程。有意任课的教师应当在2周内向院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自己适合担任某门课程的理由,凡要求开新课的教师还应当提交由自己完成的能反映自己讲课特色和独到思路的课程教学大纲和一定数量的课程讲稿。 第三条 院教学委员会将对申请人的申请书、教学大纲和讲稿的内容进行审查,比较各申请人的综合条件,确定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在第一次申请未被同意而工作量不足时,可以提出第二次任课申请,申请承担其它课程的教学任务。任课教师一旦确定,未经院教学委员会允许,不得自行变更。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本院教师,都可以成为某门课程的任课教师。 1.担任本院该门课程(指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课程,不包括成教学院和校外的任何课程)的任课教师一个学期以上,教学效果良好。 2.取得本专业本方向硕士学位,教学大纲获得通过,完成1/4的讲稿内容。 3.取得本专业学士及其以上学位,对本课程素有研究,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2篇与本课程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教学大纲获得通过,完成1/3的讲稿内容。 4.非本专业教师,对本课程素有研究,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2篇与本课程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教学大纲获得通过,完成1/2的讲稿内容。 第五条 对本院从未开设的新课,经院教学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以适当降低在学术论文方面的任课条件,但其它条件不得降低。 第六条 除非外出学习、进修、访问、挂职锻炼、生病等特殊情况,每位教师每个学期都应当申请与自己的岗位职责要求相一致的教学工作量。因自己不申请而导致工作量不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 第七条 无人申请任课的课程,或由院教学委员会研究确定难度系数,增算工作量,再向全校、全院教师开放竞课。在必要的时候,院教学委员会可以直接向教师分配教学工作任务,被指派的教师应当无条件地服从。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院教学委员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〇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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