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学院优秀课程建设管理规定 | ||
|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我院课程建设工作,使我院已经获准立项的优秀课程全部通过学校验收,根据《宁波大学优秀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一、优秀课程建设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提升我院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所有教师都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投入到优秀课程的建设工作中,如期地按质按量地完成优秀课程的建设工作。 二、优秀课程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完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的权利和责任相一致。 三、优秀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设项目计划制定权、建设决策权、建设人员选择权、经费自主使用权等权利。 四、优秀课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成员由项目负责人与该课程的任课教师协商后确定,但该课程的主要任课教师应当参加项目建设小组。在优秀课程建设获准立项后的一年以内,项目建设成员可以自由退出项目建设小组。在优秀课程建设获准立项后的第二年开始,项目建设成员不得退出项目建设小组。的确需要退出的,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同意和院长批准。无论何时退出项目建设的成员,两年内取消所有的教学评优、评奖的资格,工作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四年内不得再开该门课程,也不得重新参加该门优秀课程的建设。因工作需要,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和院长批准而退出项目建设的成员不在此列。 五、学院按1:1的标准给每一门优秀课程配套建设经费。学院配套经费由直接支付给建设项目成员的配套经费和支付给项目建设小组的配套经费构成。直接支付给建设项目成员的配套经费包括资助攻读学位、师资培训、资助专著教材出版和论文发表、资助参加学术会议等。直接支付给建设项目成员的配套经费在全院范围内计算,不以课程建设小组计算。支付给项目建设小组的配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就具体的建设内容逐项提出预支申请,学院批准后预支。如果最后该门课程被学校确定的优秀课程,则这些预支款项不用归还。如果未通过学校优秀课程验收,则这些预支款项必须归还学院。学院可以从项目建设成员的年终奖金中扣除预支款。 六、优秀课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和其它建设成员要仔细对照《宁波大学优秀课程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内涵和标准,逐项研究达标的建设措施,制订严密的可行的实施方案。全部建设内容都要分解为小项(子项目)具体落实到建设成员。承担小项(子项目)建设的成员对小项(子项目)建设负完全的责任。 七、如果项目建设小组发现某些小项(子项目)的指标是不论建设成员如何努力也是不可能完成的,应当在建设获准立项后的一年内(第一批获准立项的优秀建设课程在本规定开始施行的1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学院提出要求学院给予帮助建设的小项(子项目)。经院教学委员会研究确认后,则这些小项(子项目)的建设责任可以转由学院承担。 八、院教学委员会将随时检查各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当发现建设方案不可行、建设方向不恰当、进展严重滞后、存在比较严重的建设隐患时,院教学委员会可以对项目负责人提出指导建议甚至发出警告。优秀课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要随时检查各小项(子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当发现承担小项(子项目)建设任务的成员的建设态度不积极,工作进展缓慢,有可能影响项目正常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劝告和催促意见,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可以而且应当重新调整小项(子项目)建设负责人。被调整出项目建设小组的成员三年内取消所有教学评优、评奖的资格,工作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四年内不得再开该门课程,也不得重新参加该门优秀课程的建设。如果该项目由于此原因而未通过学校验收,则该被调整出项目建设小组的成员还将承担连带责任,当年的工作考核成绩为不及格。 九、学院对于通过学校优秀课程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建设人员将给予表扬和奖励。优秀课程建设业绩将是教师评奖、工作考核、岗位评聘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学院对于未通过学校优秀课程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建设成员将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两年建设期满不申请优秀课程验收或未通过优秀课程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导致不能申请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直接原因的小项(子项目)建设负责人,当年的工作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当年所有的教学评优、评奖的资格。一年延长期满不申请优秀课程验收或未通过优秀课程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导致不能申请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直接原因的小项(子项目)建设负责人,当年的工作考核成绩一律为不及格。如果未通过优秀课程验收的原因,是依据本规定第七条经院教学委员会确认由学院承担建设的小项(子项目),则项目负责人可以免除建设责任。 十一、重点专业建设和优秀教材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法学院教学委员会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2002年4月10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