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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 ||||||||||||||||||||||||||||||||||||||||||||||||||||
| (2007年9月制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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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和《宁波大学关于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 建立和健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突出教师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以进一步推进人才培养,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二、考核的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专业课教学副院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副院长、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担任,组员由院教学委员会成员、教务办主任和中心实验室主任等组成。考核小组具体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处理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三、考核内容教学工作业绩是指教师在教学、教育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考核内容为教学和教研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综合情况。 1.教学和教研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是指由学院统一安排在本校全日制本科生中承担教学工作的量。由学院统一安排在成教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科技学院承担的教学任务,暂不列入考核。教研工作量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主要包括教学改革项目、课程建设项目、专业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项目、教学基地建设项目、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的奖励等。 2.教学效果。主要包括教师承担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的效果评价。 3.教学综合情况。包括日常的课堂教学规范与教学秩序、教学日历、教学档案、试卷命题和试卷批改、成绩输入和其他临时布置的教学任务等内容。 四、考核的具体办法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总分(y)由对教学和教研工作量考核得分(m)、对教学效果考核得分(n)、对教学综合情况考核得分(w)三部分构成。y=m+n+w。 1.对教学和教研工作量考核得分(m) 对教学和教研工作量考核得分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总分(y)的40%。 对教学和教研工作量考核统一根据学院年终核定的教学和教研工作总量为准。以当年学院教师最高的教学和教研工作总量(h,当量课时)为基数40分,依次将每个教师的教学和教研工作总量(k,当量课时)折算为相应的分数。m=40×k÷h。 例如,2007年学院教师最高的教学和教研工作总量为764当量课时,则其教学和教研工作量考核为40分,某教师2007年教学和教研工作量423当量课时,则其教学和教研工作量考核为40×423÷764=22.15分。 2.对教学效果考核得分(n) 对教学效果考核得分(n)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总分(y)的40%。 对教学效果考核统一根据当年“学评教”的综合结果为准。以当年“学评教”的综合结果(分,q)乘0.4为对教学效果考核的分数。n=q×0.4。 例如,某教师2007年“学评教”的综合结果为84分,则其教学效果考核为84×0.4=33.6分。 3.对教学综合情况考核得分(w) 对教学综合情况考核得分(w)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总分(y)的20%。 每个教师教学综合情况考核的基准得分一律为20分。 严格遵守学校、学院各项教学规章制度,全年无教学事故、教学违规的教师的教学综合情况考核得分为20分。 考核当年度被学校认定有教学事故或被学院认定教学违规的教师按以下标准扣分。出现多起教学事故和教学违规的,累计扣分。但同一行为被学院认定教学违规由被学校认定有教学事故的,按扣分多者扣分。 教师的教学综合情况考核得分可以为负数。
五、考核等级的比例及确定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A、B、C、D和E五个等级。具体的等级比例依据学校分配给各学院的等级比例确定。 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小组依据学校分配的比例,按考核总分(y)高低及其位次依次确定相关考核等级的教师名单,具体标准如下。
六、考核结果 1.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在学院予以公示。 2.被考核的教师如果对学院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小组提出,如果存在操作上的错误,学院应予修正结果;如果涉及具体的考核内容,由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小组指派人员核实,并告知处理结果。 3.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将记入学院教师教学信息档案,作为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和各类评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聘任在学院管理岗位并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双肩挑”教师,其考核的本科教学工作量按其在考核年度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加上考核年度教师基准教学工作量的50%。 2.未尽事宜参照宁波大学的相关规定。学校没有规定的,由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小组作出解释。 3.考虑到学院教师实际,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可以纳入教学工作量考核。 附件: 附件1:2007年宁波大学法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小组名单 2006年宁波大学法学院评教小组名单 组长: 俞德鹏 副组长:吴建依 陈正良 肖东波 成员:郑曙光 何翔舟 鲍展斌 蒲一苇 周亚越 罗维 张燕 桂淑蓉 胡志钢 秘书:张燕 桂淑蓉 附件2:宁波大学法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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