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生毕业实习基本规则
 

为了规范我院法学专业毕业实习教学环节的工作,加强对学生实习过程的管理、检查和指导,进一步提高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则。

一、毕业实习目的

毕业实习是大学教育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是对学生的政治思想、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身心素质进行综合培养和检阅的教学形式。法学院的学生要通过实习,了解我国法律、行政管理、中学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学习法律、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和中学政治教师的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培养运用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毕业实习地点和单位

根据集中为主,适当分散的原则,毕业实习单位原则上应集中于我院各专业的实习基地,具体实习单位由院毕业实习指导委员会在征求学生意向的基础上统一安排。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向院毕业实习指导委员会书面申请在其它地方和单位实习,具体实习单位自行联系。经批准在其它地方和单位实习的学生应将实习单位、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指导老师、联系电话于实习开始后的7日内写信告诉院教学秘书。实习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时间、地点由我院与师范学院协商后统一安排。

三、毕业实习要求

1、法学专业实习学生应当比较系统地了解办案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熟悉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辩护、非诉讼代理、合同的起草与审查等基本工作环节。基本学会记录、阅卷、调查、取证、写起诉书、辩护词、代理词以及其它法律文书。

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实习学生应当比较系统地了解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市政管理、社区管理、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熟悉记录、书写公文、整理档案、待人接物等基本工作环节。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实习学生应当比较系统地了解中学政治教学的基本要求,熟悉备课、上课、考试、当班主任等基本工作环节。

2、撰写实习报告。实习报告主要包括实习情况介绍和业务收获两大部分。实习情况介绍部分应包括实习日志、主要工作等内容(不少于1500字)。业务收获部分应结合所办理的具体案件,逐步分析,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理论知识来解决这些问题(不少于2500字)。实习报告应该结构严谨、层次清晰、文理通顺、行文规范、书写工整,一律打印。

四、毕业实习纪律

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实习纪律,一切违反下列规定者,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理与处分。

1、服从院毕业实习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安排,未经指导委员会许可,不得变更实习时间和实习单位;

2、遵守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各项纪律制度,不得旷工、迟到、早退。生病、有重要事情必须向实习单位和法学院双方请假。请假一天者,由实习单位批准,在实习基地实习的同时经带队教师批准,并报院教学秘书备案;请假二天或二天以上者,请假二天者,经实习单位同意后,在实习基地实习的同时经带队教师同意,报院总支副书记批准,并报院教学秘书备案。请假时间须在以后补回,即相应延长实习时间;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职业道德规范。不准参与赌博、收礼、行贿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丢失卷宗,不得泄露案情和机密;

4、保持宁波大学学生的形象,遵守各项文明规范,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导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向实习单位提出不恰当的待遇要求。

五、毕业实习成绩考核

1、毕业实习成绩考核的机构是院毕业实习指导委员会;

2、毕业实习成绩评定的基本依据是:(1)毕业实习鉴定表;(2)毕业实习报告;(3)检查指导老师的评价;(4)到岗、出勤等纪律遵守情况。

3、有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项者,毕业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1)不服从院安排或擅自变更实习单位和实习时间者;

(2)旷工时间累计达3天者;

(3)请假时间累计达10天者(延长实习时间补回者不计);

(4)参与赌博、收礼、行贿等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者;

(5)泄露案情和机密者;

(6)实习单位及导师的评价为不合格者;

(7)严重违反文明规范,有损于宁波大学学生形象者;

(8)不按时上交实习鉴定表和实习报告者;

(9)实习报告结构混乱、内容空洞、错误明显者;

(10)弄虚作假,欺骗教师和指导委员会者;

(11)院毕业实习指导委员会认为的其它属于成绩不及格的情形。

4、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在申请延长学业的前提下重新进行毕业实习,实习时间由院另行安排。

六、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院教学委员会。

七、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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