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实习教学检查指导教师工作规则
 

实习(包括短学期实习和毕业实习)教学检查指导教师应当按时进行实习教学检查指导,圆满地完成院分配的对所检查指导地区内的我院各专业、各年级实习学生的实习教学检查指导工作任务。实习教学检查指导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及时到达学生实习单位(包括调查单位,下同),与实习单位的主管领导(政法单位一般为政治部主任)和学生的指导教师(如果指导教师不在,其他知道实习学生情况的人也行)取得联系,了解实习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实习检查。需要了解实习学生的实习表现主要是:

1、实习工作态度,主要了解对实习的认识、工作努力程度、尊敬实习单位老师情况、实习的虚心程度等。

2、实习纪律,主要了解实习开始时间、请假情况、迟到早退情况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等。

3、实习工作能力,主要了解实习工作的主要内容、实习工作的适应情况、实习能力的进步情况。

4、实习的综合评价,与其他学校的实习学生相比我校我院实习学生的位置和受欢迎程度。

5、实习单位对我校我院学生实习、教师教学的建议与要求。

二、与实习学生见面,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需要了解的实习情况主要是:

1、听取学生的实习汇报,包括主要工作情况、实习认识、实习纪律和自我评价等。

2、了解学生在实习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要求,在实习业务方面面临的疑难,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3、肯定学生实习的好的方面,指出学生实习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鼓励学生继续进行实习,取得更好的成绩。对实习单位评价不高的学生,可以要求其顺延实习时间1-2周。

三、对所检查地区内个别学生的实习单位路途不便或时间限制而不能前往检查的,检查指导教师应当以电话的形式进行检查指导。

四、在检查过程中了解到未向院教务办公室以电话或写信登记的我院实习的学生的情况,应当一并进行检查指。对该学生应当问清楚未向院教务办公室写信登记的原因,并给予批评教育。

五、及时将检查指导情况作记录,并在记录的最后作出该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建议。

六、回学校后,向院实习教学检查指导委员会书面汇报实习检查指导情况,将检查指导情况记录本交院教务办公室,参与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并提出完善我院实习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院教学委员会。

八、本规则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宁波市半路涨 邮编:315211电话:0574-87600910

建议用800×600分辨率进行浏览©2005.5制作及维护:宁波大学法学院更新日期:20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