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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对象认定】关于开展2025-2026学年第二学期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6-03-05  点击:

各位同学:

为做好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号)、《宁波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23〕56号)文件精神,现开展2025-2026学年第二学期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两类。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我校2025-2026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已于第一学期初完成,第二学期将按照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上学期已认定学生如家庭经济情况无变化,则无需调整。有新增认定对象或已认定学生动态调整,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分类处置:

(1)新增认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上学期未申请认定,本学期进行补认定,由学生本人在系统进行申请,学院审核;

(2)调整认定类别:第一学期认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因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就认定类别“特殊群体”、“其他群体”进行调整,由学生本人在系统进行申请,更改认定类别,学院审核;

(3)自愿放弃认定:第一学期认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因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学生自愿提出放弃资助对象资格,需填写《自愿放弃资助声明》纸质版(见附件2),本人签字后交到法学院221。

属于第(1)和(2)种情况的需经以下认定程序:

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建档。

本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将依然采用网上认定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

3月5日-3月12日,学生登陆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应用中,在线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佐证材料可上传附件,填好申请表后下载打印,学生本人在表中“信息真实性承诺”一栏签字,将纸质表提交班级认定评议组。

(二)学院认定

1. 3月13日-3月16日,班级认定评议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认定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别,并在系统中审核通过,同时提交本班级学生申请纸质表、佐证材料、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附件3)给法学院221曹老师。

2. 3月17日-3月19日,学院认定工作组在系统中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并核实确认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型,在系统中审核通过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资助对象。

(三)结果公示

3月20日-3月22日,学院将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名单及类别,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四)认定建档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汇总核准各学院提交的学生名单,建立本科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库,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注意事项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1. 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

2. 学生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填写《自愿放弃资助声明》。

(三)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联系人:曹老师

联系电话:87600475/678352

联系地址:法学院221室

法学院学工办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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