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
经校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的检查,现对3月23日-3月27日卫生检查不合格的寝室予以公示,详见下表。
根据《宁波大学学生寝室卫生检查工作条例》(宁大政(2020)95号)规定,卫生成绩累计达到五分之一次不合格,当月卫生成绩即认定为不合格;卫生成绩无“不合格”的,当月卫生成绩即认定为优良;其余为“合格”。
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请于三个工作日之内联系法学院221办公室。
联系人:曹老师
联系电话:87600475/678352
法学院学工办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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