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法学院学生寝室卫生检查实施办法
为加强法学院寝室文明建设,不断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努力打造“整洁、有序、安全、文明、美丽”的和谐寝室,优化社区环境,根据《宁波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和《宁波大学学生寝室卫生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文明寝室建设常态化,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生寝室卫生基本标准
1.室内打扫清洁,地面无垃圾无杂物;
2.桌面、台面物品放置简洁、整齐
3.衣物、鞋子及学习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4.床铺整洁、被子叠方正、床帷需打开;
5.窗门墙角无积灰、蛛网;
6.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7.不从事影响社区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使用违禁电器。
二、学生寝室卫生检查方式
1.学生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对学生寝室卫生进行日常检查,并在同一周内对不合格寝室进行复查,检查标准严格按照“宁波大学学生寝室卫生基本标准”执行;法学院团委纪检部每月进行不定期检查一次。
2.寝室卫生检查结果于次日前在楼宇公布,并将不合格寝室反馈至指定网站,班主任、辅导员以及党团班干部负责对卫生不合格寝室进行督促整改。
3.学生对寝室卫生检查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到学生事务大厅一楼窗口核实复议,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取检查记录。
三、学生寝室卫生成绩认定
1.学生寝室卫生每月成绩的认定:以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日常检查的结果为依据,日常卫生成绩累计达成五分之一次不合格,当月卫生成绩即认定为不合格;日常卫生成绩无“不合格”的,当月卫生成绩即认定为优良;其余为“合格”。法学院每月检查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作为评奖评优的依据。
2.学生寝室卫生学年成绩总评的认定:以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日常检查的结果为依据,月卫生成绩累计2个月不合格,学年卫生成绩总评即认定为不合格;月卫生成绩无“不合格”的,学年卫生成绩总评即认定为优良;其余为“合格”。
四、相关奖惩措施
对于在文明寝室建设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同学,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对月卫生成绩优秀的寝室,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包括日用品、学习用品、食品等);对累计2个月月卫生成绩优秀的寝室,授予“文明寝室”等集体荣誉称号,并悬挂流动锦旗,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对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且月卫生成绩合格及以上的寝室,有同学在思想表现、专业学习、社会工作、实践公益、科研创新、文体竞赛、寝室美化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授予“标兵寝室”、“最美寝室”等集体荣誉称号;
3.《宁波大学学生手册》规定的“文明守纪”项中不合格的情况除外,学生所在寝室月卫生检查成绩曾获优良等级的,学生该学年非学业因素中的“文明守纪”可评为“优秀”。
根据《宁波大学学生学生手册》、宁大政[2007]104号文件《宁波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宁大政[2016]28号文件《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采取如下措施:
1.在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文明守纪”项目评为“不合格”:擅自在校外住宿的;所在寝室卫生检查成绩一学年总评为不合格的(因寝室个别成员行为所致的,其他寝室成员不受此条款约束,但需出具学生社区管理与服务中心相关证明);
2.在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文明守纪”项目不得评为“优秀”:所在寝室卫生检查成绩在一学年内有月评定记录不合格的;违反《宁波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宁波大学法学院学生文明寝室检查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受到学校、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在寝室内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休息的活动或行为的。
3.对使用违禁电器的学生或寝室的处罚措施:
(1)初次发现使用或储藏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进行安全教育。
(2)初次发现使用,造成严重后果者,进行院内通报批评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3)第二次被发现使用或储藏者,给予校级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取消相关的评奖评优资格、非学业因素评价“文明守纪”一项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4)如被发现者是学生干部,除做上述(细则1-3条)处理外,再交由学院分团委做严肃处理。如被发现者是学生党员,除做上述处理外,再做相应党内处分。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开始实施,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法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