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学院“先锋领学”师生读书会第五次专题研学活动在法学院党员活动室开展。本次研读由学院民商法研究所党支部成员、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蒲一苇老师的指导,主题为“选定当事人”“辅助参加”,诉讼法专业研究生及阳明班、涉外法治创新班本科生共10余名同学参加。

首先,领读同学对两个主题的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在“选定当事人”部分,该制度是解决多数人纠纷的“任意的诉讼担当”形态,核心在于通过选定行为。同时,分析了选定行为的性质、选定当事人的权限边界,并对美国集团诉讼、诉讼外第三人选定进行了初步比较。本次研读的重点聚焦于“辅助参加制度”。汇报人首先厘清了辅助参加的基本定位,阐述了辅助参加人权限兼具的“从属性”与“独立性”特征、辅助参加之利益认定以及不同类型的辅助参加,并对比了“既判力”“争点效”“参加效”与“反射效”的差异,为后续研讨夯实了理论基础。
在研讨环节,同学们结合阅读中的疑问积极提问和讨论,并由蒲老师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了分析解答。比如,针对“为何债务人作为被告时,一般债权人不得辅助参加,除非满足代位要件”的提问,蒲老师指出,“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核心在于判决效力对第三人权利义务的直接影响。一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仅享有“经济上利益”,属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但当债权人符合代位权要件时,即拥有了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故可辅助参加。
最后,蒲老师对本次读书会内容进行了总结。她指出,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虽借鉴自日本和我国台湾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但在制度设计上却截然有异。研习时应着重比较二者在制度机理上的根本差异,并思考该制度在实践中未能充分发挥效用的深层原因。谈及辅助参加制度,蒲老师从“从属性”与“独立性”的角度切入,分析辅助参加制度体现的利益衡量,并启发同学们反思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功能定位与责任承担上的不足与完善路径。蒲老师特别提醒同学们,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时,必须秉持“价值中立”的立场,切忌以我国的法律框架和思维模式去生硬地理解他国的制度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