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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丨浙东法学讲坛第八十六讲:《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的底层逻辑

2026-06-26 王志云 点击:

2026年6月22日上午,浙东法学讲坛第86讲“《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的底层逻辑”在宁波大学法学院202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苏州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董学立主讲。董学立教授长期致力于物权法特别是担保物权法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分则编纂工作组成员、民法典评注成员,专项负责担保物权法的编纂和评注,深度参与民法典编纂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工作。本次讲座由宁波大学法学院学术副院长、法律硕士中心主任乔宜梦主持,宁波大学法学院吕双全、朱朝晖两位老师参与与谈,法学院近30余名研究生、本科生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董学立教授从不动产担保物权类型减少和动产担保物权类型增加的现象切入,以德国、日本及中国近现代民事立法为参照,追问类型变迁背后的制度逻辑。他指出,担保物权的核心功能是保障债权优先受偿,研究相关制度不能只看权利名称,还应考察权利构造、规范功能及其体系联系。围绕物权法定,董学立教授剖析了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逻辑关系。所有权内容全面、结构一元,严格法定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担保物权虽名称多样,功能却趋于一致。立法可以保留不同类型,同时借助准用规范统一规则,避免因类型切割造成规范的重复、不一致和遗漏。

随后,董学立教授结合《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分析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中的“切块”与“分层”问题。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和保理等制度分别规定,使登记、优先顺位等核心规则未能充分统一。他据此概括三种立法模式,提出理想路径是“类型一元、规范一元”,现实选择则可在类型多元的基础上追求规范一元。

在与谈环节,吕双全、朱朝晖两位老师结合讲座内容提出在科研和教学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董学立教授逐一回应,并就担保物权分类与规范表达的关系、制度完善的实践路径作了进一步的引申与说明。

本次讲座以比较法和法史学材料串联《民法典》具体条文,充分展现了担保物权法的底层逻辑之美。此次讲座让在场同学对《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不仅理解了担保物权类型与规范表达之间的内在联系,也进一步体会到体系化思考对于法律学习和研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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