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朱全宝教授的研究成果《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内涵》(原文刊载于法学权威“三大刊”之一的《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约2.6万字)近日被《新华文摘》2022第11期全文转载。
成果认为:现行宪法关于“法律监督机关”(第134条)与“检察权”(第136条)之规定呈现出机关定位与权力定性的非对应性,此迥异于“一府一委两院”之其他国家机关,凸显了检察院的独特宪法地位,其蕴含的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多重宪制功能。法律监督机关之宪法定位规约了检察权行使方式和检察制度的变革路径,检察权行使方式和检察制度的变革丰富了法律监督的内涵进而强化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正是在这一良性互动中走上独具中国特色的实行法律监督之路。新时代法律监督机关应在其宪制功能与规范内涵指引下,全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升对行政权监督的质效,在法律监督新格局中切实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进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行稳致远。
成果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明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深植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体制,契合我国的宪制秩序。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 2018 年修宪,国家监督体系得以重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得以强化。《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出台为理解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提供了新的场景。不论基于历史演进的考察,还是宪制功能的阐释,甚或规范含义的分析,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已经走上了实行法律监督的独立发展之路,成为名符其实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