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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办】2026年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工作的通知

2026-08-31 蔡家琴 点击:

法学院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工作的通知

各位老师:

根据《宁波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宁大政〔2017〕119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的规定,现启动2026年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硕导”)聘任工作。

一、聘任基本原则

(一)遵循“实用、精干、互补、高效”的原则,促进研究生教育优质资源整合与共享。

(二)兼职硕导一般只担任第二指导教师。

(三)重点鼓励各专业学位点聘请基地类型和其他类型两类的优质行业导师担任兼职导师。

二、聘任条件

申请人的研究方向应与所申请学位点研究方向一致或相近,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真正参与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校外专业实践、实习工作。

导师分专业类型、基地类型和其他类型导师三类(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申请人应申报专业类型导师),具体遴选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详见《办法》。

特别说明:律师申请法律硕士兼职导师,请相关律所择优推荐,要求是二级律师以上或者高级合伙人,同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请各律师事务所指定相关行政人员统一负责本所申请人信息汇总(附件3)并对接法学院兼职导师申报负责人。

三、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

拟申请人员向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资格申报信息汇总表》(附件3)。

特别注意:宁波大学兼职导师聘任时间为三年,因此2023年或之前遴选的兼职导师符合条件并打算续聘,则今年需要重新申请

(二)学院审核推荐

920日前,学位点所在学院负责核实申请材料,汇总《宁波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资格申报信息汇总表》(附件3),学位点负责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申请人。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宁波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资格评定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4)。过期不候

(三)复核及审定

研究生院对各学院所推荐人员信息进行复核,复核通过,报分管校长审定批准,发文公布。

(四)学校聘任

获兼职硕导资格者应于文件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与我院签订聘任合同,逾期则自动失去被聘任资格,我院在后续3年内将不再接受其申报兼职硕导资格的申请。聘任合同签订后颁发聘任证书。

联系人: 蔡家琴 办公地点:法学院207室

联系电话:15867837206(微信同号)邮箱:caijiaqin@nb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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