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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浙东法学讲坛第七十八讲:确立环境损害基本范畴地位的意义

2026-06-02  点击:

2026年1月7日,浙东法学讲坛第七十八讲暨宁波立法研究院法学名家讲坛第五十三讲在法学院202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次讲座以“确立环境损害基本范畴地位的意义”为主题,特邀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历史学博士徐祥民主讲,宁波立法研究院副院长、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寅主持,宁波大学法学院姜渊副教授,张文松博士,张丹博士参与会谈,法学院30余名研究生共同参加。

徐祥民教授开宗明义,指出了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与核心范畴。徐教授将“环境损害”这一概念界定为“由人类活动引起的或由人类活动与自然过程共同作用引起的自然环境的不利变化”。这一概念不仅确立了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和建设主线,同时也确立了环境法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其他与环境有关的社会科学的理论标志。

讲座中,徐教授从四个维度深入阐述了确立环境损害核心范畴地位的重大意义。

首先,环境损害为环境法学“分疆画界”。徐教授指出,环境损害是分画环境法学和侵权责任法观点的疆界,应当明确环境损害既不等于也不包含环境侵权。

其次,环境损害规定了环境法的任务。徐教授指出,根据环境损害的种类,环境保护任务可分为资源损害防治、污染损害防治、生态损害防治和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防治四大领域。其中,徐教授重点阐述了“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防治”这一概念,指出自然地理环境损害属于移易型环境损害,防治自然地理环境损害的基本任务是防止改变及恢复自然地理稳定型环境单元的稳定状态。

再次,环境损害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徐教授指出,环境损害类型规定的环境保护任务规定了环境保护事务法的分支,而环境损害的特点则要求建立环境保护手段法系统,因此,环境法体系应当分为环境保护实务法和环境保护手段法两大子系统。环境保护实务法包括污染防治法、资源损害防治法、生态损害防治法和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防治法四个分支,环境保护手段法包括环保科学技术手段法、环境管控监督措施法、环境强制和环保规划法、环保引导激励措施法以及环保公众参与,两大子系统结合形成完整的“4+5体系”。

最后,环境损害引导环境法学范畴体系建设。徐教授指出环境法学应当区别于环境侵权学、环境行政管理学、资源可持续利用学,明确环境损害的核心范畴。此外,徐教授还阐述了以环境损害为核心延伸出来的环境法学概念,包括环境单元、环境共同体、环境行为等。

讲座互动环节,杜寅老师首先对徐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和心得分享,并就日本公害法的发展和环境法学的研究的方法论与徐教授进行了讨论。现场学生也就讲座内容与徐教授进行了提问和交流。现场讨论氛围热烈。

本次讲座中,徐祥民教授就“确立环境损害基本范畴地位的意义”这一议题展开了深入论述,为现场师生重新理解环境法的核心范畴和理清相关概念带来了新的观点和启示,为师生相关学术研究带来了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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