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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浙东法学讲坛第八十八讲:第三人介入型案件的结果归责

2026-10-29  点击:

2026年10月24日晚,浙东法学讲坛第八十八讲暨宁波立法研究院法学名家讲坛第五十六讲“第三人介入型案件的结果归责”在宁波大学朱学林报告厅举办。本次讲座由宁波大学法学院张亚平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柏浪涛主讲。本次活动汇聚了来自检察系统、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界的实务专家,四百余名师生现场共同参与。

讲座伊始,柏浪涛教授说明了选题考虑:学术讲座不宜停留于“大而浅”的宏观介绍,而应选择一个“小而深”的问题作学理剖析。随后,他以三个典型案件导入主题:杭州保姆放火案、德国楼梯口放火案、社区矫正案。柏浪涛教授指出,三案的共同结构在于:前行为人存在过失行为,第三人实施故意行为并直接造成结果;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身清晰,真正的难点在于最终结果能否归责于前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我国实务对玩忽职守等罪的认定“几乎跟玄学一样”,恰说明其背后法理尚待探索。

针对“后行为人负责即排斥前行为人负责”的观点,柏浪涛教授认为,答责关系是否具有排斥性,关键在于区分前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他区分了自然主义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结果归责,并提出过失行为实为“底层的不法行为”;就归责理念而言,故意行为在于“意志支配”,过失行为在于“义务违反”,故“故意行为+故意行为”的场合可能形成排斥关系,只能一因一果,而含过失行为的组合则可能形成二因一果。

在此基础上,柏浪涛教授提出,“过失行为+故意行为”型案件应依次完成三项审查任务:一是危险的统一性,即导致结果的危险与违反注意义务所制造的危险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其判断依托注意义务的保护目的与保护范围;二是危险的实现,区分危险流被第三人利用与危险状态汇入、结合新的危险流两种方式;三是危险的不法性,包括结果预见可能性与结果避免可能性——“一个人无需对自己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结果负责”。

据此,柏浪涛教授逐一回应三个导入案件:社区矫正案中黄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楼梯口放火案欠缺结果预见可能性,保姆放火案欠缺结果避免可能性,死亡结果均不能归责于前行为人。最后,他将讲座结论概括为结构化判断、类型化判断与体系化判断三点:不能仅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等单一标准下结论,而应将注意义务的保护目的与保护范围、危险的实现方式、结果预见可能性与结果避免可能性等要素,纳入“不法行为(危险制造)→不法结果(危险实现)”的体系逐项审查。

交流互动中,十位同学围绕此次主题先后提问,柏浪涛教授逐一作出回应。

在回应中,柏浪涛教授进一步阐明:注意义务既可能来自成文规范,也须结合具体情境动态把握,避免不当限缩国民的自由空间;就结果预见可能性的体系地位,他赞成一阶段理论;就中立帮助行为,应先判断有无违反刑法上的注意义务,再进入结果归责的判断。

张亚平教授在总结中表示,刑法因果关系与过失犯的归责是刑法中极为复杂深奥的课题,从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双层次因果关系说,到晚近引入的客观归责理论,理论脉络不断更新;柏浪涛教授在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里,以非常具体的案例展示了这一抽象问题的基本理论体系,相信与会师生深受启发。

讲座最后,李娜教授代表宁波大学法学院向柏浪涛教授赠送宁波大学校庆纪念品,全场合影留念。本次围绕“第三人介入型案件的结果归责”的学术讲座在热烈的交流中圆满落幕,但对结果归责问题的研讨仍将继续。欢迎大家今后继续相聚宁波立法研究院,就本次主题以及其他法律话题进行研讨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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