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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浙东法学讲坛第91讲 立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对话——例示规定的设置规则

2026-11-03 科研办 点击:

2026年10月29日,浙东法学讲坛第91讲在法学院302会议室举行。本期讲座的形式创新引入理论与实践的对话机制,围绕立法学与立法实践中的“例示规定”,理论层面由华东政法大学刘风景教授、实践层面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孙晋坤副处长主讲。本次讲座由法学院何跃军教授主持。

讲座第一部分由刘风景教授主讲。刘教授以立法文本中“等”“其他”等标识语构成的例示规定为核心,从法理学视角梳理了这类法条的属性与适用规则。他谈到,“等”“其他”在法律条文中看似寥寥数字,实则承担着填补漏洞、保持法律开放性的作用。法理学对这类规定的关注,区别于部门法的个案解释,既关注法条背后的一般原理,也提供一套可操作的立法技术方法,同时承担价值引导功能,防止弹性条款被滥用。

在规范解读部分,刘风景教授以刑法中“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例,拆解了例示规定的内在结构。“其他”与前面列举的典型事项之间是类似关系,前列事项构成解释“其他”的重要参照;而“其他”的外延又始终受上位概念约束,不能无限拉伸。前列的典型事项处于条文核心位置,“等”“其他”所指事项则处于边缘区域,司法适用中一般不应超过前列典型情形的强度。

围绕立法技术,刘风景教授认为,这类法条应当慎重使用,不宜过多过滥;前列典型事项最好不少于三项,否则解释时缺乏足够参照系;前列事项之间性质应当相近,“类似关系”才能够成立。他还用“兜底”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兜底条款的底部应当像疏密有致的网眼,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规定”这类限定语调节松紧,既不能密不透风让法律僵死,也不能网眼太大失去边界。

讲座第二部分由孙晋坤副处长主讲。孙处结合刘风景教授主讲的内容,从地方立法一线的工作经历,阐释了“等”“其他”在真实立法和执法中的运作情况。他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中的“等”字之争谈起,结合甘肃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立法放水”等事件,剖析了例示规定设置不当可能带来的实际后果。孙处进一步结合当前检察公益诉讼法的立法活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修订完善、治安管理处罚与刑法在兜底条款设置上的差异考量,以及浙江省地方立法的实践探索等详细解释,例示规定的运用从来不是纯粹的技术问题,背后始终是利益衡量与价值取舍。法律要保持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同时也要守住权力克制和权利保障的底线。

讲座尾声,何跃军教授做了对话的总结: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生活事实,适度的弹性是法律保持生命力的必要条件,但法律的弹性必须受到理性约束,确保法律的安定性与适应性的平衡。他勉励在场同学,学习法律既要先把具体规则学扎实,又要学会从具体条文上升到法理层面的研究。本次围绕法条解读的学术讲座在热烈的交流中圆满落幕,但关于立法技术与法理的研讨仍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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